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73号
更新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32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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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皖民四终字第00073号
【裁判要旨】公司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任集二建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裁判要旨】公司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任集二建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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