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淄民再终字第46号
更新时间:2019-12-19 浏览次数:36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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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淄民再终字第46号
【裁判要旨】分支机构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分支机构被注销后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2006年11月15日,东里分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备注说明一栏注明其遗漏遗留债权债务由远东公司承担,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原审判决仍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分支机构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分支机构被注销后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2006年11月15日,东里分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备注说明一栏注明其遗漏遗留债权债务由远东公司承担,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原审判决仍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