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231号
更新时间:2019-12-21 浏览次数:23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231号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