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19-12-21 浏览次数:29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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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9号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在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股东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在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股东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