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19-12-21   浏览次数:29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9号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在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股东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