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12号
更新时间:2019-12-21 浏览次数:28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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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12号
【裁判摘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法定程序,减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应当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法定程序,减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应当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