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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021号

更新时间:2019-12-21   浏览次数:35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021号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未能证明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相关法定义务,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无清偿债务能力及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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