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278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62号
更新时间:2019-12-21 浏览次数:26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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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不进行清理,反而将债权人所建工程变卖他人后转移资产,致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故对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案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2781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62号
【案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2781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