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民商终字第286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2096 次 标签: 项目部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南民商终字第286号 【裁判要旨】项目部是承包人在承建工程项目时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承包人单独承担。 文章摘要2: 【解读】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签约的民事责任由承包人单独承担。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 下一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