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698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2521 次 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698号 【裁判要旨】涉案项目建设单位虽未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引进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并从中获益,应对投资公司涉案项目所欠承包人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终370号 下一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五终字第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