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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3099号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46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3099号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一方仅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农贸市场特许经营权,无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条款的约定,其权利是在另一方经营一定年限后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双方不构成合伙型联营,其不应对另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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