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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一终字第22号

更新时间:2019-12-25   浏览次数:3264 次 标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一终字第22号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方对另一方欠付的工程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承发包双方未对实际挖方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且已无法根据现状对该工程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应以最后一次对标高调整的预算工程量作为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量。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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