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杨××、侯××与中国××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2-22 浏览次数:2531 次 标签: 高度危险责任 翻越站台致死案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下一篇: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