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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终168号

更新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3771 次 标签: 法人人格混同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民终168号
【裁判要旨】两公司系关联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对外开展业务时信息混同,应对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发包人通过无偿方式直接将项目开发主体变更为其关联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应对关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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