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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11号

更新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33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11号
【裁判要旨】在债权人移交初步证据证实关联公司涉嫌法人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关联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滥用的事实,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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