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45号
更新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22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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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权责能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事业单位法人作为企业法人的筹办单位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权责能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事业单位法人作为企业法人的筹办单位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