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2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5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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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2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两公司在股东、公司财务、公司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混同,主张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承包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两公司在股东、公司财务、公司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混同,主张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