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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3民终150号

更新时间:2020-01-03   浏览次数:26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3民终150号
【裁判要旨】两公司虽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址相同,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两公司相关人员也共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管理,但以上事实尚不足以证实两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在组织机构、公司财产和经营业务方面存在高度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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