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305 次 标签: 民事 环境污染责任 光污染 损害认定 可容忍度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相关法条 3基本案情 4裁判结果 5裁判理由 上一篇: 指导案例127号:吕××等79人诉山海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