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更新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425 次
标签:
执行
执行监督
合并执行
受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
(2018)最高法执监848号
(2018)最高法执监847号
(2018)最高法执监845号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