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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更新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5871 次 标签: 执行 执行监督 采矿权转让 协助执行 行政审批 探矿权 采矿权 行政权与执行权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136号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文章摘要2:

【解读】探矿权受让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作出判断,通过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不能最终解决——生效判决所称的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为受让人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而首先应是指履行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合同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才涉及办理矿业权转让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