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文章摘要: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