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37号 更新时间:2020-02-01 浏览次数:3242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缺陷责任期 质保金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37号 【裁判要旨】项目业主、项目公司、监理人并未确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自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符合建筑行业一般规范和行业惯例。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