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74号 更新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2590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以物抵债 实践性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74号 【裁判要旨】在以房抵债清偿方式实际履行之前,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权主张对于尚未通过以房抵款方式实际履行的剩余债权直接以支付价款的方式进行。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