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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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利用人排他人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内涵 回目录
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本质(必需性、法定性) 回目录
一、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和限制(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
1.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理、必要扩张:一方财产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权利的延伸。
2.对他方财产权利的合理、必要限制:他方财产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二、相邻关系的法定性:
1.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
2.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使用相邻地,相邻权利人不能阻拦:
A.非使用相邻地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
B.在对相邻地损害最少范围内使用。
三、相邻权须在合理、必要限度内行使。
不动产相邻权法律特征 回目录
1.相邻关系是为调整权利冲突而产生:
A.根源于不动产利用而产生;
B.不动产地理位置相互毗邻和固有排他性。
2.相邻权不是自物权(非独立物权):
A.相邻权是从所有权、使用权延伸和扩张出来的权利;
B.相邻权旨在更好地实现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3.相邻关系是效益与公平、国家干预与个人意思自治的矛盾统一(利益衡量)。
不动产相邻关系构成 回目录
1.相邻关系主体: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A.所有权人;
B.他物权人;
C.占有人(是否包含无权占有人存在争议)。
2.相邻关系客体:相邻不动产。
A.直接相邻:指不动产接壤;
B.非直接相邻:指利用、使用上相互邻接。
3.相邻关系内容:
A.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指非从相邻方处取得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B.他方应当给予必要便利。
C.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3期(总第47期)】
【裁判要旨】华厦公司在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当初期发现问题后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降,厂房及胶印机严重受损,故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裁判摘要】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裁判要旨】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延伸,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前的土地享有排他的优先使用的权利。
(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不动产相邻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但该妨碍客观上无法排除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依法经批准及许可进行变电工程改造,对沿线居民的健康不造成影响,但使居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受限的,不构成对居民相邻权的侵犯。
·陈洪森等以开设饭店产生噪声和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诉邸哲明相邻关系案
【要点提示】《民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较原则,对相邻关系的客体列举较少,只列举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利,没有本案中噪声、排烟等方面的规定。但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没有为邻人提供方便,产生的噪声和排放的油烟污染了相邻方,可以认定侵害了相邻权。
——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容忍限度)
【裁判要旨】一方因居住的必要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在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一方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相邻一方造成的影响。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相邻另一方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裁判要旨】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要旨】地铁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施工行为是合法的并无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亦无过错;因地铁施工建设对周边商户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的,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承担补偿责任,且补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问题提示】相邻人院内野生树木能否成为排除妨碍的对象?
【要点提示】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一方,其因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从有利于相邻关系健康运行的角度积极注意并保证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如因自己的过错使树木生长对相邻另一方权利构成妨碍的,即便是野生树木,权利人亦有权要求相邻一方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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