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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

更新时间:2020-02-04   浏览次数:3683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发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未约定足额开具发票属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不予付款缺乏依据。
【摘要】关于开具发票。本院认为,开具发票虽属河北四建的合同附随义务,应予履行,但本案并未约定足额开具发票属金晖兆丰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据此,金晖兆丰公司以河北四建未开具发票为由不予付款,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对付款后未足额开具发票问题,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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