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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9号(1)

更新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4224 次 标签: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放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9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承诺书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属于私权范畴,友兰公司有权选择行使或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旨在赋予承包人优于抵押权的法定优先权进而间接保障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合法权益,但并未规定该优先权的行使、放弃需征得建筑工人、材料商的同意,友兰公司主张因其未征得上述人员同意,放弃优先权的意思表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友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系自愿,应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承诺书》合法有效,对友兰公司依法具有约束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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