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共有

更新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2828 次 标签: 共有物分割

文章摘要: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是指某一财产由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主体(共有人包括单位、个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是指某一财产由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主体(共有人包括单位、个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性质 回目录

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联合(非独立所有权类型)。

共有法律特征 回目录

不动产、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1.共有权的主体: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单位、个人)。

2.共有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1)要求为同一物(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2)要求为特定物、独立物。

3.共有权内容:

(1)共有人对公有物平等或者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共有人行使权利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

共有发生原因 回目录

1.基于当事人意思(合同约定)而形成、发生共有关系。

2.基于财产共有、法律直接规定而形成、发生共有关系:

(1)两个以上人对先占之主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共有;

(2)由当事人对混合物、附合物的共有;

(3)相邻关系中对疆界线上设置物的共有;

(4)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共有;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

(6)家庭成员对未分家析产前的家庭财产共有等。

共有类型 回目录

1.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2.准共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定。 

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

共有类型认定原则 回目录

1.民法通则意见第88条:

(1)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以按份共有[有证据证明]为例外。

(2)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2.物权法第103条:

(1)以按份共有为原则,以共同共有为例外。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A.视为按份共有

B.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在依法认定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当前比较典型的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奚晓明:《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物侵害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

【裁判摘要】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点评】物权登记公示及无权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是以往处理此类案通行裁判规则,本案尝试以履行不能重建共有人权益保护。

·张林与雷秉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无权处分共有物之合同及处分为的效力判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处分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对于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来说,若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而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除了需要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还需满足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过户登记要件,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柳州市柳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返还原物、合同纠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58号

【裁判摘要】共有物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当事人坚持不申请折价或者变价分割,对实物分割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通过裁判进行实物分割有违当事人意愿,亦会减损信托大厦的整体使用价值,柳某公司并未变更其诉讼请求等,作出对柳某公司进行实物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承前所述,因信托大厦目前尚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柳某公司请求返还原物的对象并不确定,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柳某公司可待相应条件成就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上一篇: 建筑物与土地相邻关系   

下一篇: 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