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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更新时间:2020-02-08   浏览次数:22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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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法律特征 回目录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应有部分(应有份额);

    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享有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

    3.按份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

    A.数人之间是偶然联系;

    B.不以团队结合关系为基础(按份共有成立原因没有限制)。

应有份额 回目录

    应有份额(应有部分)是指各共有人对同一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分量部分)。

    一、应有部分性质:

    1.应有部分为抽象存在(非共有物在量上的分割)。

    2.应有部分不局限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是抽象存在于共有物全部:各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应有部分通说为“权利范围说”:应有部分为所有权量的分割,而非所有权权能的分割。

    二、应有份额确定:

    1.依按份共有发生原因(当事人意思、法律规定)原因确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即份额不明):视为等额享有。 

    三、应有份额处分: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仅限于法律上处分)其应有份额。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A.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B.举重以明轻原则:按份共有人可以在共有财产上以共有份额设定抵押;应有部分可以抛弃(物权法未规定被抛弃部分的归属)。

    2.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负担规则 回目录

    1.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应有份额(部分)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2.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部上按份额分配。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

【裁判摘要】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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