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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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共同共有特征 回目录
一、共同共有依据数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人的结合关系)为产生前提:
1.共同关系:指两个以上的人因共同目的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
2.共同关系发生依据:
A.合同约定;
B.法律规定。
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通说“不分割的共同所有权说”。
三、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产生原因 回目录
1.合伙财产关系:但是各合伙人可按照份额享有表决权;
2.夫妻财产关系:不适用物权法关于以按份为主的原则;
3.家庭财产关系(民通、婚姻法未明文规定):不适用物权法关于以按份为主的原则。
4.共同继承关系: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为共同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原因 回目录
1.夫妻一方死亡、离婚(即婚姻关系消灭);
2.合伙解散;
3.家庭关系解体;
4.继承人分割遗产;
5.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双方当事人共同筹款购买货物,但约定一方承担全部货物的损失、风险及享有利润,可以认定该法律关系不符合共同共有关系的法律特征(各共有人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烟台东方和平饮业公司与烟台和平经济贸易公司、烟台市物资回收综合公司等侵权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废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