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17 浏览次数:22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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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时,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
【裁判摘要】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时,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