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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与某买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更新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4577 次 标签: 房屋买卖 合同履行 预售 不安抗辩权

文章摘要:

【提示】房地产公司未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且对买房人的合理请求没有给予积极的答复,买房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前,有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
【裁判要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买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期交纳房款,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先交款后交房是涉案合同中对待给付的内容。买房人提出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主要是备案问题和抵押问题,并非主要债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提出的不安抗辩权能否成立?本案的情况是房地产公司拒绝办理预售备案登记,显然属于给付意愿欠缺而非不能履行,买房人为充分保障自身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暂缓交纳剩余房款,似也可以理解。此后,房地产公司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又将涉案全部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属于一种加重买房人不安的不当行为。故买房人的不安抗辩权可以成立。

文章摘要2:

参考:《不安抗辩权,时间利益的争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