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甘肃省水利厅与甘肃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买卖纠纷上诉案
文章摘要:
【裁判主旨】(1)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对方履行。
【解读】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出售属于自己(产权没有争议)的房屋,是其行使对所有物收益、处分权的行为。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所有权人于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二是互负债务的水利厅和嘉宝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作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嘉宝公司,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水利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由于本案诉至法院时合同法尚未实施,因此,二审法院作出这一认定依据的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实施后,处理这类问题,则可以直接引用该法第67条之规定。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9页
【解读】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出售属于自己(产权没有争议)的房屋,是其行使对所有物收益、处分权的行为。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所有权人于缔约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效。二是互负债务的水利厅和嘉宝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作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嘉宝公司,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水利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由于本案诉至法院时合同法尚未实施,因此,二审法院作出这一认定依据的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实施后,处理这类问题,则可以直接引用该法第67条之规定。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