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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什么是分期履行“同一债务”?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4859 次 标签: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解答:(1)分期履行“同一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方式的债务。(2)“同一债务”不包括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个案(《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裁判确立了分期支付租金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特例规则。

文章摘要2:

【注解1】同一合同项下、基于同一债权原因产生的债务能否因具有整体性和同一性(同一合同项下相关联的同一性质债务)从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1)分期履行各笔债务的整体下和关联性大于独立性——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分期履行各笔债务的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注解2】定期给付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原则|(1)各期债务之间整体性、同一性、关联性大于独立性——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2)各期债务之间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同一性、关联性——应从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注解3】各个债务整体性、同一性和关联性判断因素——(1)同一合同约定债务;(2)债务性质同一;(3)期限较短;(4)当事人存在在最后履行期限履行债务的合理信赖等。

解答:

(1)分期履行“同一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方式的债务。

(2)“同一债务”不包括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个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的裁判确立了分期支付租金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特例规则。


解析: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同一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方式,典型情况是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之债、分期(批)交货的买卖之债或者是侵权损坏赔偿协议中约定加害人分期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2)“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即不适用于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个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的裁判确立了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作为今后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以期做到司法裁判尺度的相对一致,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删除】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

【提示】给付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裁判摘要】虽然《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本案双方签订长达18年的租赁合同,无疑是基于长期合作和互信。在《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正常履行且双方合作愉快、交往顺利的情况下,海港区工商局有理由相信华侨大酒店会依约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其未在2000年当期租金履行期限界至时立即主张支付租金,与其说是放弃该期间内的租金,毋宁说是基于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对华侨大酒店的信任和谅解,符合社会经济交往的习惯,不应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华侨大酒店于200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与本案租赁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股东八大处公司顺利承接,未对海港区工商局行使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华侨大酒店提出海港区工商局应在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及时主张权利,其主张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尽管本案争议租金的履行期限是2000年12月15日,但租赁合同履行期至今尚未届满,按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海港区工商局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当可在合同履行期内要求债务人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解读】

①对于定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没有确定一个绝对的标准,即绝对的认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者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是明确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函(2004)22号《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只是对个案的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适性。

·庭推纪要: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庭推纪要】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了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还是一并计算向来存在争议。在同一租赁合同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