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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94号

更新时间:2022-03-29   浏览次数:6907 次 标签: 房屋租赁 违约责任 违约金 过错 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 诉讼请求 再审审理范围 抗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94号
【裁判摘要】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昆仑商城与明虹公司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日千分之一(月息3%),相对过高。明虹公司在二审中将违约金标准调低为日万分之六(月息1.8%)相对合理,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的涉案违约金为35170407.12元。二审法院酌定违约金4000万元,在标准上超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数额,确有不当。昆仑商城从2005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5日(3年)期间、从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发生拖欠租金情况,除其自身主观上懈怠支付外,还分别受到昆仑公司与明虹公司拟协商减免2006年至2008年租金事宜和本案诉讼的影响。鉴于昆仑商城逾期支付租金存在受协商减免租金等因素影响,协商不成之后,其于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均能及时全额支付租金,而且双方长期对租金支付标准未形成统一认识,其逾期支付租金的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本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酌定为3000万元。
【裁判规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不是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承租人迟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导致出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文章摘要2:

【摘要】关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明虹公司无权于2012年7月7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昆仑商城提出的再审请求,除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合同解除问题之外,还包括请求依法改判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再审请求没有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昆仑公司提出的上述再审请求均属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明虹公司主张本院再审审理范围应当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合同解除问题,而不应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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