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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更新时间:2020-02-24   浏览次数:22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前言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 493—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入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入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 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 徐腊元 沈悦阳 赵启明 徐方平 黄迺元 王光德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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