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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263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3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036 次 标签: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文章摘要:

——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裁判要旨】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其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一般认定为担保有效,但债务人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若该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则其实质为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一般亦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以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如债务人认为房屋价值远超欠款,可主张合同撤销权。
【案号】一审:(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263号;二审:(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83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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