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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084号

更新时间:2020-02-27   浏览次数:5816 次 标签: 不可抗力 继续履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084号
【裁判要旨】买受人预期违约,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若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
【摘要1】政府审批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刘某拟开发的昆仑御苑开发项目为商业性开发,其中的广场用地应属商业开发的配套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刘某作为开发商应当具备了解拟开发土地规划变更的经验和能力,而政府部门的批复是一种行政行为,并非临时决定,不具备突发性,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故政府审批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使政府规划行为对于刘贵开发房地产造成一定影响,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范畴,刘某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该规定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发生上述情况时,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虽然刘某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继续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金港湾公司和杨某并不认可,且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应当支付剩余购房款项。经审查,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故原判决责令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向金港湾公司和杨某支付剩余购房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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