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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89号

更新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28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89号
【裁判要旨】出卖人逾期迁出后壳,购房人只能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户口迁移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摘要】曾某某与单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单某某作为出卖人,未按约定履行原有户口迁出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因户口迁移问题属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两审法院对曾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妥。对于违约金数额问题,两审法院对曾某某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处理原则正确,确定数额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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