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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10号

更新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2709 次 标签: 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10号
【裁判摘要】从《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看,法律只要求股东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出资瑕疵应当进行补救,且股东出资不适用讼时效;未按约定或法律法规定出资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未明确规定股东不出资即不具有股东资格;也未将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参加公司会议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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