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3号 更新时间:2020-02-29 浏览次数:2777 次 标签: 上市公司 股东 证券持有人名册 隐名股东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3号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股东名单应根据证券结算机构登记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来认定,在完成股东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之前不宜直接认定实际出资人为公司股东。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217号 下一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初4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