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357号 更新时间:2020-02-29 浏览次数:3289 次 标签: 股权代持 红利分配 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第三人撤销之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357号 【裁判要旨】确认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旨在处理红利分配的,并不能使得实际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目标公司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初4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0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