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636号 更新时间:2020-03-02 浏览次数:1914 次 标签: 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636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时间,但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的,已经构成违约;此时出卖人接受房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其放弃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1435号 下一篇: 简法|非违约方接受违约方履行的行为能否视为其放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