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0034号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0034号
【裁判要旨】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
【裁判要旨】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