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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4671号

更新时间:2020-03-10   浏览次数:2656 次 标签: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4671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张雯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签订于2016年9月26日,2016年9月30日购房新政出台,其中针对首付款的比例进行了调整,新政实施后,张某能够申请到的贷款金额与合同中约定的张某拟贷款金额有较大差距,确实给张某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此种情形确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在购房新政出台实施后的第二天即明确告知王某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双方于2016年10月8日在居间方就该问题再次进行协商,王某某对于双方交涉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张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张某亦不具有违约行为,王某某应返还其收受的20万定金。

文章摘要2:

王建立等诉张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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