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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更新时间:2020-03-15   浏览次数:33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普中刑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与徐某某伙同其他人员,利用墨江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国有企业的资质,在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招投标过程中,与参与竞标的昆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投标,故意放弃竞标,使得该公司当然获得国有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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