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51号
更新时间:2023-03-13 浏览次数:40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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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51号
【提示】国土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交付土地的,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裁判要旨1】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完成安置补偿,做大净地出让。国土自愿局作为负责土地开发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将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出让,不仅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还将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方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2】土地是否属于无权利瑕疵的净地,涉及受让人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是出让人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出让人违反该义务导致受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该情形下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提示】国土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交付土地的,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裁判要旨1】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完成安置补偿,做大净地出让。国土自愿局作为负责土地开发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将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出让,不仅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还将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对方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2】土地是否属于无权利瑕疵的净地,涉及受让人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是出让人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出让人违反该义务导致受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该情形下受让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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