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526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26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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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526号
【裁判要旨】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后虽部分股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受让人已经实际上掌握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权,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受让人无权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裁判要旨】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后虽部分股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受让人已经实际上掌握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权,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受让人无权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