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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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是指在产品推向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有跟踪观察义务,发现缺陷应当及时召回产品,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没有及时召回,即构成跟踪观察缺陷,承担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
产品跟踪观察缺陷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回目录
产品跟踪观察缺陷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产品跟踪观察缺陷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违法行为: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不法行为。
A.不履跟踪观察义务的行为;
B.不当履行跟踪观察义务的行为。
2.已经造成损害。
3.因果关系: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4.生产者、销售者未尽跟踪观察义务,有主观过失(过错推定原则)。
产品投入流通以后警示义务 回目录
产品进入流通后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观察,如果发现缺陷应当警示。
1.警示是指产品投入流通后,因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各种方式对消费者加以提示、予以警告的一种补救措施:
A.主要适用于产品存在发展缺陷的情形;
B.产品存在制造、设计缺陷的情形下,往往需要通过召回的方式予以补救。
C.警示通常是关于产品正常使用说明,其提供的通常是关于不当使用危险、可能存在潜在危险信息。
2.警示义务和发展风险存在密切联系,正因为存在发展风险抗辩才有必要要求生产者承担警示义务。
产品投入流通以后的召回义务 回目录
一、召回:召回是指产品生产、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进行检测、修理、更换的制度。
二、召回类型:
1.主动召回(自愿召回):是指生产者一旦发现其生产的某类产品有可能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缺陷,应当主动将该类产品召回并进行检测、修理、更换;
2.强制召回:是指企业不主动召回时,由主管机关责令企业召回(行政督促行为)。
产品投入流通后警示、召回义务特点 回目录
1.义务产生的前提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
2.义务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3.警示、召回义务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一种法律义务(受害人不能要求法院强令召回,法院无权强制要求召回);
4.义务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兼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特点)。
违反警示、召回义务的责任 回目录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如果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2.缺陷产品已经形成了危险,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3.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只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召回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法院强制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召回责任;
4.警示、召回等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只能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担。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是对“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限制、突破,为产品使用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权利保护。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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