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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4民终2253号

更新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3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4民终2253号
【裁判摘要】陈家坪煤炭公司将采矿任务发包给孔某某完成,向孔某某给付一定的劳务报酬,并享有劳务成果,该合同应为劳务承包合同。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劳务承包不发生采矿权人主体的变更,不属于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是将矿山的开采劳务承包给孔某某,仅是采矿劳务的承包,并不属于以承包形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终止停产至今,无法继续履行,但并不影响根据履行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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