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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要素

更新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21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要素——(1)车(客体)的要素:车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2)人(主体)的要素:包括机动车保有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受害人;(3)道路与交通的要素;(4)交通事故与责任要素。

文章摘要2:

【注解1】判断是否交通事故在于事故之发生是否具备处于通行状态这一交通行为的核心要件——车辆处于通行状态(只要车辆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在通行过程中的行驶、起步发动、临时停靠、停车入库等都应当属于通行状态)系认定交通事故的核心要件。
【注解2】“道路上”等场所限制不具有实质意义——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是否在道路上并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核心钥匙,场所限制并不具有实质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第1款。《交强险条例》第44条、《道理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
目录

车(客体)的要素:车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回目录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车辆;

(2)机动车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A.机动车属于陆地上行驶的车辆;

B.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属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被认为轨道运输工具);

C.排除轮船、汽艇等水上运输工具、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导致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致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而不属于机动车

(3)机动车是轮式车辆:非轮式车辆(如以履带移动的坦克、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

(4)机动车是以人员乘用、运送物品、工程专项作业为目的车辆(机动车应当包括拖车)。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主要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了其作为“非机动车”的限制标准,就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目前尚未出台);

(2)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残疾人专用车”,该解释已经失效。

3.机动车运行:危险性说认为,应当以能否将机动车置于与通常的行驶的场合具有同样的危险状态来决定是否是机动车运行(从机动车内向外丢弃物品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责任范畴)。

(1)在道路上运行;

(2)按照机动车使用方法使用机动车

人(主体)的要素:包括机动车保有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受害人 回目录

1.机动车保有人(车主)是指保有机动车并且对机动车享有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机动车驾驶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3.非机动车驾驶人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72条、73条规定3种非机动车驾驶人:

(1)年满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人;

(2)年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

(3)年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蓄力车的人。

4.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自然人;

5.受害人是指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道路与交通的要素 回目录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交通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道路上往来通达,实现交往沟通目的社会活动(核心是“车辆在道路上”)。

【注解】“道路上”等场所限制不具有实质意义——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是否在道路上并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核心钥匙,场所限制并不具有实质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第1款。《交强险条例》第44条、《道理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

交通事故与责任要素 回目录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损害赔偿侵权民事责任(财产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25【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12号

(2015)参阅案例24号

【裁判摘要】机动车交强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所谓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故障停靠路边维修的车辆已脱离了道路交通状态,在维修过程中因轮胎发生爆炸造成维修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害亦不应纳入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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